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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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永村受刑人黃新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永村因受刑人黃新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89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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