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附民原告 陳學喧 附民被告 賴國興 上列被告賴國興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曾子珍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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