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7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民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警員執行職務係維護國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國民對正當公權力之行使本應加以尊重,惟被告一時失慮,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當場施以強暴犯行,行為自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對公權力之執行所生危害,犯後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