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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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救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救字第62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相對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因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黃秀美與訴外人盧俊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下聲請人,訴外人盧俊㯦推定為聲請人法律上之生父,實則聲請人與盧俊㯦並無血緣關係,生父為 李富銓 ,聲請人已提出否認生父之訴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條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而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家調字第383號否認子女民事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訴請離婚,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103年度並無申報所得,名下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經審酌聲請人基本生活需要,並參酌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收入,名下亦無財產等情,聲請人所提事證,足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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