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訴人 林永裕
吳許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貴英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柒拾陸萬貳仟叁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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