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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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 彭茂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