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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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毀損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尹幼蘭 被告 楊清水 上列被告楊清水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5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尹幼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