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少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少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佰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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