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 吳畊岳 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 吳畊岳 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