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2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被繼承人 吳畊岳 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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