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號
聲請人 郭洧廷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 林莞駽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郭洧廷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林莞駽死亡之事實?如何知悉?並提出證據釋明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