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8號

聲請人 郭洧廷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 林莞駽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郭洧廷之最新戶籍謄本。

五、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林莞駽死亡之事實?如何知悉?並提出證據釋明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