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

聲請人張○○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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