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
聲請人張○○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29號
聲請人張○○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