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林宜瑾 被告 林振陽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64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座落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段○○○巷○○號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本件房屋及土地為原告所有,但被告從二十多年前就佔用迄今,經過多次催討,皆不予理會,被告即屬無權占有,爰請求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16時25分辯論終結(參見卷附本院錄音資料查詢),原告於同日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7時10分許(參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姚國華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