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3號上訴人 陳亮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鈞英 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