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9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雨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7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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