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調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調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巴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黎風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補正起訴狀繕本二份
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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