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9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吳孟哲
      丙○○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己○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94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30日下午5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己○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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