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字第1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字第145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巷○弄○○號2
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查詢結果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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