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再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46號再審原告 陳玟嬑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詹國益 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上字第120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萬9,367元,惟再審原告繳納4萬0,367元,溢繳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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