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景程 選任辯護人 林世昌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景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景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之重刑,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106年2月2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陳春秋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