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鎮豪選任辯護人吳謹斌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鎮豪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鎮豪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具為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尚未確定,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仍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繼續羈押被告應屬適當、必要,且非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之手段可資替代,應自106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