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再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再易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景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捌拾貳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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