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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