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36號聲請人 廖家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0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謝志元 │第一商業│107年2月28日│9,600元│JA0000000││││銀行仁愛│││││││分行││││├──┼────┼────┼──────┼─────┼─────┤│002│謝志元│第一商業│107年3月31日│22,800元│JA0000000││││銀行仁愛│││││││分行││││├──┼────┼────┼──────┼─────┼─────┤│003│ 吳有豐 │元大商業│107年1月31日│8,100元│AF0000000││││銀行公館│││││││分行││││├──┼────┼────┼──────┼─────┼─────┤│004│宏恩藥局│華南商業│107年3月31日│3,600元│ND0000000│││ 黃森洲 │銀行仁愛│││││││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