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92號聲請人 呂憲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申報權利期滿日│││││(新臺幣)│││利期間││├──┼───┼────┼─────┼───────┼─────┼───┼───────┤│001│ 謝色芬 │第一商業│40,480元│107年5月25日│KA0000000│6個月│107年9月10日││││銀行南門│││││(因末日107年││││分行│││││9月9日為假日│││││││││順延)│├──┼───┼────┼─────┼───────┼─────┼───┼───────┤│002│謝色芬│第一商業│40,480元│107年6月25日│KA0000000│7個月│107年10月9日││││銀行南門│││││││││分行││││││├──┼───┼────┼─────┼───────┼─────┼───┼───────┤│003│謝色芬│第一商業│40,480元│107年7月25日│KA0000000│8個月│107年11月9日││││銀行南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