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90號聲請人 姜京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發行公司均為三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編號│股票號碼│股數│├───┼────────┼────┤│1.│79-ND-47880-1│1,000股│├───┼────────┼────┤│2.│79-ND-47881-6│1,000股│├───┼────────┼────┤│3.│79-ND-47882-2│1,000股│├───┼────────┼────┤│4.│82-ND-0000000-0│1,000股│├───┼────────┼────┤│5.│82-ND-0000000-0│1,000股│├───┼────────┼────┤│6.│82-ND-0000000-0│1,000股│├───┼────────┼────┤│7.│82-ND-0000000-0│1,000股│├───┼────────┼────┤│8.│82-ND-0000000-0│1,000股│├───┼────────┼────┤│9.│82-ND-0000000-0│1,000股│├───┼────────┼────┤│10.│82-ND-0000000-0│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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