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97號聲請人 王許雪娥 臺北大安路1段130號4樓訴訟代理人 姚佳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8號│├─────────────────────┤│發行公司:新竹玻璃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D-00000000-0│1│1,000│├─────────────┼──┼────┤│85NX-00000000-0│1│222│├─────────────┼──┼────┤│合計:│13│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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