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78號受刑人 翁茂城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2年度執助字第63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說明㈡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另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號、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除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判決有其執行力,檢察官即應據以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據此確定判決,以102年執助字第630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人前揭刑期等情,有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指揮書及該判決在卷供參,是本件係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據本院
101年度審訴字第1573號判決而核發執行指揮書。另本院復核對上揭執行指揮書,其「罪名與刑期」欄並與該判決刑度相符。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則依據前揭說明意旨,上開確定判決既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據以執行,即無何所謂執行之指揮不當之情,甚屬明確。從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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