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61號原告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欽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國隆 專利代理人
黃政誠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杜紫君 (部長)
參加人 廖光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光陽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5年11月3日以「紊流散熱器及具該散熱器之散熱總成」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經原處分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301048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處分機關審查期間,原告於101年9月2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後請求項共5項,旋參加人於102年7月5日提出舉發補充理由書,主張更正後之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3項規定,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該更正本審查,以同年10月15日(102)智專三㈡04182字第102213884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被告為釐清事實,依訴願法第65條規定,通知參加人、原告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
103年5月5日第16次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進行言詞辯論後,被告以同年5月16日經訴字第10306102880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秀圓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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