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莫鎮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人重傷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9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莫鎮詳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受刑人確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及「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
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