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瑞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瑞彬與被上訴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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