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家暫字第13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處分
宣示筆錄
103年度家暫字第13號(馨)聲請人 陳菊麗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相對人 賴俊仰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家暫字第13號定暫時處分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審理及宣示裁定,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李麗萍書記官陳又菁通譯林偉婷到庭當事人:
聲請人陳菊麗到代理人何立斌律師到相對人賴俊仰到本件審理不公開。
本件定暫時處分如下:
一、自民國(下同)103年12月9日開庭後,由聲請人陳菊麗帶兩造子女 賴軍呈 (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返回娘家照顧,至103年12月24日止。
二、相對人賴俊仰於103年12月24日至聲請人娘家帶兩造子女賴軍呈返回相對人住處,由相對人照顧子女,並於104年1月
7日帶子女到院。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家庭
書記官陳又菁法官李麗萍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