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振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振祥於96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230萬元
整,借款期間至111年12月11日止,共15年,自借款日起共分180期,每期一個月,自第1期起至第36期止,按期計付利息,自第37期起,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率按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加1.32%,計為年利率3.84%,嗣後隨聲請人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逾期償付本息時,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就上開借款僅支付至100年1月11日止之利息後,即不依約按期繳納利息,依借據第8條所約定,其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已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債務人積欠本金2,299,078元及自100年1月1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