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9號聲請人 黃愉玲 相對人 楊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39號聲請人 黃愉玲 相對人 楊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