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07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1月1日上午9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
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及
貸款交易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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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8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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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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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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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貳萬玖仟柒佰│96年07月01日起│19.71﹪│96年07月01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柒拾貳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
││││││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
││││││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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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壹萬捌仟捌佰│96年06月08日起│20﹪│││
││伍拾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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