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427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度南簡字第14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1,453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