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42號
上訴人 侯宏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育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