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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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一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賴泱樺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穗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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