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О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0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鄭佾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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