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政華興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一二六之一號四樓被告戊○○住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六樓
丙○○住台北市○○區○○街○○○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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