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98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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