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補字第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8,98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200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