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壹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