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沙簡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6年度偵字第4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藥丸参顆
,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
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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