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4號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269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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