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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