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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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聲請再審或其他法定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l項定有明文。是回復原狀,以當事人本有不能遵守期限之情形為前提,如非關於遲誤上開期間者,自不發生回復原狀之問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以96年度易字第21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5月、拘役40日及50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拘役80日,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並於同年12月10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聲請人以撤回上訴有誤為由,聲請回復原狀,與上開回復原狀之法定要件尚有不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