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9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 高根才 選任辯護人 王安明 律師聲請人 余忠修 指定辯護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根才、余忠修准於提供各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停止羈押。
理由聲請人即被告高根才、余忠修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供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或由管轄區域內殷實之人依法提出保證書(或指定之保證金額)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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