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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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陳黃麗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18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雲林縣○○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09 年度 六簡 字第 266 號裁定(109.10.2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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