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交簡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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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交簡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基交簡字第6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文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所載「刑事第五庭法官」應予更正為「基隆簡易庭法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所載之「刑事第五庭法官」顯係誤載,且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前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