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王有義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民法第1178條之1所定保存遺產事件,亦得由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5條定有明文。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張德禮 生前最後住所在臺北縣新店市○○路○○號,而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並曾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該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307號民事裁定准許在案。且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張德禮之遺產,係坐落於臺北縣新店市○○段下城小段0000-0000地號之土地,此有聲請人所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催字第307號民事裁定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遺產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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