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9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9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9869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廖芷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夏金鳳黃意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夏金鳳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夏金鳳戶籍設於台北縣板橋市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故就夏金鳳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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